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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29 15:49
发布者:集贤生态环境局
来源:集贤生态环境局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联系方式 电话:0469-4691244 通讯地址:集贤县双鸭山市集贤生态环境局 邮 编:15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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