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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文号:集政办规〔2025〕2号 |
发文日期:2025-05-22 15:26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键字: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6 15:08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集贤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集贤县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和机制,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运营,是指出资人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通过企业的兼并、拍卖、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投资、联合等多种资产重组方式,使资本结构不断优化,向高效益领域流动,不断实现资本扩张和保值增值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经营,是指政府或者其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办)代表政府将其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授予资本运营机构(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运营机构代授权方对权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县财政局(国资办)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国资办代表政府对其所辖企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
第七条 县辖境内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经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出资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人,是指国有资产所有者,即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县财政局(国资办)及其授权的运营机构。
第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是其授权的运营机构的出资人,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制定所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审议、批准企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决定企业国有资产调整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以及运营机构章程;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上级党委(党组)任命企业法人,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没设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财政局(国资)党组任命法人,负责企业党建工作。国资办考核选任运营机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严格控制职工人数,企业确需增加人员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五)企业的重大决策,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县国资办审核企业的重大决策和年度经营预算、决算,保留对运营机构重大决策和年度经营预算、决算的否决权;
(六)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进行奖惩。
第十条 国资部门办事机构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承办县政府及上级国资部门议定事项,并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统计以及经营状况评价、资产评估、保值增值指标考核、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流失查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与分配等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是其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二条 未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章 运营机构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是指经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委托国资办授权从事资本运营活动,并经登记注册为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法人企业。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政府或政府委托国资办审核批准;
(二)企业国有资本达到规定的额度,在国民经济以及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同行业中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强的竞争能力;
(三)具有资本运营、资本扩张、利益协调和决策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当承担国家法律规定的法人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县财政局(国资办)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
(二)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办)制定的政策和目标,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促进权属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四)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分配的规定;
(五)建立年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及备案制度,制定权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维护权属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八)县财政局(国资办)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
(一)董事会是运营机构的决策机构,行使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向授权的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董事长为运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二)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报国资办备案,主持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运营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四)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董事长和经理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董事会成员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办)同意,不得在与任职的运营机构无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的注册资本是指国家投入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的资本总和。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决算。
第四章 权属企业
第十八条 权属企业是指与运营机构有产权关系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十九条 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权属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条 权属企业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营机构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 权属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权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发展方向,必须符合企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权属企业处分资产导致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动时,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应当按照运营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权属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必须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按照规定向运营机构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权属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资产进行非法平调和摊派。
第五章 授权经营
第二十七条 授权经营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国资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提出拟授权运营机构名单,报县政府同意后,通知拟授权的运营机构;
(二)拟授权的运营机构按照要求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以及授权经营申请;
(三)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进行审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拟授权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由国资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确定拟授权范围的企业名单以及国有资产总量,拟定授权经营责任书;
(五)国资部门将授权经营申请(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授权经营责任书》)报县政府审批;
(六)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授权经营批复,由国资部门代本县政府与授权运营机构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授权经营采取直接授权和划转授权两种方式。直接授权是指将与运营机构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授权运营机构经营;划转授权是指根据运营机构优化配置和发展的需要,将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国有资产划转运营机构经营。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授权经营可以跨区域、跨行业进行:
(一)同一区域政府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跨行业授权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决定;
(二)不同区域政府管辖的企业国有资产需跨区域授权的,由有管辖权的双方政府(国资部门)协商同意后,报上一级政府授权;
(三)县财政局(国资办)拥有对省辖境内外国有资产进行跨区域、跨行业授权的决定权。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选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员、重点企业指派财务总监等方式,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及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对其权属企业,通过参加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以及年度和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其职能分别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未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实行由县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运营机构和未纳入授权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运营机构负责对其权属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由运营机构制定。考核结果作为对运营机构和企业经营者奖惩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董事、董事长的工资和奖励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决定,并与运营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工资和奖励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运营机构对其权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实行经营者利益与企业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形式。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对运营机构监督管理、授权经营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运营机构和权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的;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的;
(三)对国有资产流失隐瞒不报的;
(四)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政策解读 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506/c07_229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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