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类:规范性文件
文号:集政规〔2025〕3号 发文日期:2025-05-30 15:4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键字:
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0 15:19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第4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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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5月30日


              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行政区划情况,现将集贤县行政区划内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宝山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集贤县辖区内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宝山农场在集贤县辖区内的部分按照其所坐落的行政区域,凡在《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的,应征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在规定的开征区范围内的不征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确定
    参照《关于集贤县行政辖区内有关农场城镇土地等级的情况说明》中的土地等级,以及《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的通知》(集政发〔2018〕20号)中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结合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宝山农场经济发展程度,现将集贤县辖区内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宝山农场在集贤县辖区内的部分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划分如下:
    (一)笔架山农场中央路以西、健康路以北、生产路以东、发展路以南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划为三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3元。除上述三等土地以外区域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
    (二)二九一农场东至学生路中段,西至宾馆后院往北到北一街南侧第一排住宅房南沿,西拐三排住宅房;往北拐南至北一街北侧一排住宅房往东三排房拐到通江路西侧的商服住宅楼副路,再往北拐到北二街,从沿街商服楼后侧东到学府路,往南拐到南方小区南侧,再往西到国税局北侧通道,沿国税局后院墙往南到南一街,西到昱达粮油公司西侧,往北到宾馆后院划为二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5元;北至北三街,南至南街,东至东六路,西至麦芽厂路划为三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3元;除上述二、三级以外的城镇建设用地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
    (三)宝山农场在集工业用地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商业住宅为五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1元。
    以上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原文链接集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505/c07_2295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