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30 15:45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县政府办 

    现就《集贤县行政区划内农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出台背景
    为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公平税负,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行政区划情况,出台此方案。
    二、《方案》的制定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政发〔2014〕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61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黑财税〔2010〕1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具体行政区划情况,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县税务局确定。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集贤县辖区内笔架山农场、二九一农场、宝山农场在集贤县辖区内的部分,若位于《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开征区内,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区外则不征收。
    (二)土地使用税等级与税额标准
    1.笔架山农场:
    中央路以西、健康路以北、生产路以东、发展路以南所围成的封闭区域划为三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3元。除上述三等土地以外区域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
    2.二九一农场
    东至学生路中段,西至宾馆后院往北到北一街南侧第一排住宅房南沿,西拐三排住宅房;往北拐南至北一街北侧一排住宅房往东三排房拐到通江路西侧的商服住宅楼副路,再往北拐到北二街,从沿街商服楼后侧东到学府路,往南拐到南方小区南侧,再往西到国税局北侧通道,沿国税局后院墙往南到南一街,西到昱达粮油公司西侧,往北到宾馆后院划为二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5元;北至北三街,南至南街,东至东六路,西至麦芽厂路划为三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3元;除上述二、三级以外的城镇建设用地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
    3.宝山农场
    在集工业用地为四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2元;商业住宅为五等土地,每平米年税额1元。
    四、《方案》的施行时间
    此《方案》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执行。

规范性文件

http://www.jixian.gov.cn/jx/529/202505/c07_2295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