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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文号:集政办规〔2025〕3号 |
发文日期:2025-05-22 15:20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名称: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贤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06 15:00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集贤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第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集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2日
集贤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自然资源性资产。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金融机构中国有资产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我县合法权益,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县国资办)是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县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资产中介评估机构及选择竞拍交易机构。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接受县国资办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一些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控制部门管理,县国资办监督的管理形式。
(一)自然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现在占有使用的国有划拨的土地,在国有产权进行变动时,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置,但需报县国资办备案。
(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应报县政府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三)各企事业单位占用土地的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占有的土地,对土地位置、土地面积、承包期限、承包金额、承包人是否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查,报县国资办备案,对土地承包到期的合同如再继续发包由县国资办、县司法局把关,报县政府领导审定。严格控制租期过长,租金过低,合同失真等不合理行为。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的管理以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各国有企业按规定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于确需购置的国有资产,要详细测算经费额度,可将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并报县国资办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县国资办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对出租、出借事项应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有权进行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无权处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应为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只有维护管理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并由县国资办进行全程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所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包括土地)租期不得超过一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一年的报主管县长审批、县国资办备案。县国资办会同县司法局对出租合同及出租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严格履行《合同法》,杜绝租期过长,租金过低和其他不合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要按照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其出租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本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的原则,重点对有收益单位予以倾斜。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各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三)整体改制的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企业。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统一由县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国资办协调,县政府裁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有以下四个部分: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获得的收入、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转让国有产权(股权)收益、保险理赔等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使用收入,包括出租出借收入和投资经营收益。
(三)行政事业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上交收入。
(四)行政事业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上交收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入,要按照国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本级国有资产收入专户,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上缴国库外,其余各项收入均实行专户存储,单独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和将资产用作经营后,按照获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和发生的相关税费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金额,下达缴款书,由单位按金额上缴。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入由县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
(三)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维修、养护。
(四)无形资产的购置。
(五)其它。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上述用途需要使用国有资产收入的,要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前提出使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由财政局编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国资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国有资产收入管理中存在的财政违法问题,对行政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上缴、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在规定标准以外乱发津贴补贴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http://www.jixian.gov.cn/jx/190/202506/c07_2298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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