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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30 16:15
发布者:政务公开办
来源:民政局
《集贤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22〕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补助对象:在我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补助标准:我县丧葬补助金标准定为一次性发放1000元。(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后丧葬补助金标准定为一次性发放1200元。
其他说明:死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具体的领取条件如下:
1.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自参保缴费人员或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的乡(镇)或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办理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手续。并经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一次性将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
2. 对于异地死亡的参保人,如家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3.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卫生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的公章)。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殡葬部门公章)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殡葬部门公章)。
(3) 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注销证明(盖公安部门户籍公章且注销证明上须写明死亡时间)。
备注:以上3项内容,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4.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 死亡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该项政策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精神的重要举措,标志着黑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填补了此项政策的空白,强化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保障功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
规范性文件:http://www.jixian.gov.cn/jx/529/202601/c07_241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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