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法制办对中直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将分期分批对外公布。首批对电监会东北电监局(黑龙江电监办)、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黑龙江银监局)、省地震局、省测绘局、省气象局、省国税局、省烟草专卖局7个中直单位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现通知如下:
一、保留行政审批(许可)102项,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二、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有关中直单位应当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办公场所或网络对项目名称、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年检、收费等进行公示。
三、行政审批(许可)的设立与调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文件新设立、取消或者调整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的,中直有关单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实施。
四、此次公布保留的中直单位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目录,可登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站(www.hljfz.gov.cn)查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